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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推動查核之過程與辦法
 
 

* 為落實三級品管之制度,本部依據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」規定,於91年10月25日訂定『內政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』,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,並於104年1月27日修訂『內政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』,以因應本小組實務運作需要。

* 為能更有效率辦理施工查核業務,本部目前訂有『內政部工程施工查核標準作業程序』乙種,使相關作業達到標準化、制式化及表格化等,並逐步加強工程查核之功能。

 
 
二、查核作業流程圖
 
 

*內政部:1.簽辦查核工程標案、2.核定後函發查核通知 配合辦理查核之幹事〔受查核工程機關必須與承辦人員(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幹事)之本職業務無涉者〕 受查核工程主辦機關(請相關人員屆時到場,並備妥相關文件、安排會議室及調派車輛等行政支援) 專案管理單位、監造單位、承攬廠商(請相關人員屆時到場,並備妥相關文件供查核委員查閱) 受查核工程主辦機關(改善缺失) 內政部(工程施工查核小組) 審查是否結案 結案 幹事彙整查核委員之查核紀錄,並辦理部外查核委員出席費及單據核銷等事務 幹事向查核委員催收尚未送交之查核紀錄表,並加班趕辦彙整查核紀錄 查核紀錄核發 查核委員(再聯絡查核會合相關事項) 查核委員辦理現場查核作業(含聽取簡報、查閱書面資料、工地會勘、檢討會議提出查核意見及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討論) 查核委員填妥查核紀錄 承辦幹事(審查缺失改善)